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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.05.10 中國時報
烏瑪舒曼告蘭蔻 求償3100萬
李雨勳/綜合報導
烏瑪舒曼官非不斷,日前一名長期跟蹤她的粉絲被法官判罪後,她又控告蘭蔻化妝品在代言期滿後,仍持續使用她的肖像,向對方求償100萬美金(約3100萬台幣),但遭蘭蔻反駁。
蘭蔻和烏瑪舒曼在2000年4月時簽署代言合約,兩年需支付她580萬美金(約1億8000萬台幣)報酬,之後如果續約,每一年需支付310萬美金(約9500萬台幣),雙方選擇續約2年。
烏瑪的律師表示雙方合約已滿,但蘭蔻仍在加拿大的店頭和亞洲的廣告網站,放置烏瑪的照片,形同違約。
針對烏瑪的控告,蘭蔻的律師反駁,認為雖然合約到期,但蘭蔻無法控制世界所有的通路,在統一時間換下烏瑪的照片。雙方認知不同,因此對簿公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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